【公告】大甲代重要子公司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接獲民事訴訟起訴狀

日 期:2021年01月10日

公司名稱:大甲 (2221)

主 旨:大甲代重要子公司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接獲民事訴訟起訴狀

發言人:黃麟翔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A.原告: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亞東氣體)

B.被告複數,包括:

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川研)

(其為本公司直接投資持有65.36%之合併財報重要子公司)、

張OO(原告之協理,已被解僱)、洪國仁(大川研之總經理)、薛蓮(大川研之董事兼僱員)

、周OO(原告之協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9號

4.事實發生日:110/01/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原告提起訴訟,有數項起訴聲明競合,其中針對大川研為:大川研應與洪國仁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95,407,2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連帶負擔。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B.原因事實則略以:張OO自88年4月起任職於原告電子事業處E&I部門,E&I部門負責

處理CANDI系統銷售之客戶聯繫、報價、訂單、專案預算編列製作、驗收與請款,

張OO於109年11月25日遭亞原告解僱,解僱前之職稱為協理,為E&I部門之主管;周OO

為原告健康環境部門(SHEQ部門)之主管,職稱亦為協理,係張OO配偶,二人涉嫌與

洪國仁及薛連共謀,製作提供虛假文件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出工程款造成損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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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6.處理過程:

大川研已委任律師處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大川研自106年至109年間收到亞東氣體訂單,含稅金額為新台幣95,407,200元,

大川研就上開訂單為仲介工程角色,轉發訂單含稅金額為新台幣86,623,236元,故

大川研109年度之獲利為新台幣4,970,880;106年至108年間之獲利為新台幣3,394,800。

細節公司尚在釐清當中,但截至目前本公司初步評估大川研109年稅前淨利將減少新台幣

4,970,880,進而影響本公司稅前淨利新台幣3,248,967(稅前EPS0.08)。

B.亞東氣體起訴對象包括其部門主管(協理)二人,其及被告數人之間,各應負擔責任、

過失比例等均有待法院認定,本公司目前無法評估損失金額。

C.本訴訟不影響大川研之正常營運。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目前已要求大川研之總經理洪國仁先行休假,並進行內部調查。

B.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因應,並將視規定揭露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