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宇資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日 期:2023年08月11日

公司名稱:大宇資 (6111)

主 旨:大宇資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發言人:莊仁川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8/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5/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2年5月12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告發行辦法主要 內容,並於112年6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審案要求,

並經112年8月11日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本公司

「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2)修訂前條文: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發放審核程序: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

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

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2分之1同意,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

委員會同意。

(3)修訂後條文: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發放審核程序: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

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

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由

總經理擬訂分配標準轉呈董事長核定後,併同發放對象及

數量提報董事會經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2分之1同意,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

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