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正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4月20日

公司名稱:合正 (5381)

主 旨:合正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謝炳輝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0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

新台幣4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

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六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得分批既得

20%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再既得20%股份。

2.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十八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得分批既

得15%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再既得15%股份。

3.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三十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得分批既

得15%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再既得15%股份。

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平均成績以上。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部門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5)年度績優員工。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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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

等級、年資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

(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

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2年4月11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新台幣15.6元計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000,000股,於既得期間30個月可能費

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62,400仟元。依既得條件,暫估第一年度(112年11-12月)

、第二年度(113年度)、第三年度(114年度)及第四年度(115年1-4月)費用化金額分

別為新台幣11,648仟元、36,608仟元、11,648仟元及2,49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112年4月11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210,156,837股,暫估第一年度(112年11-12月)、第二年度(113年度)、第三年度

(114年度)及第四年度(115年1-4月)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

新台幣0.06元、0.17元、0.06及0.0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

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參與股利分派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配股配息將於發放日1個月內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帳戶。

(四)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

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

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保管,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

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修正或因市

場狀況或客觀環境等因素需修訂或有未盡事宜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