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取消欣巴巴與非關係人之「長治鄉復興段542-8地號」合建案
日 期:2023年11月07日
公司名稱:欣巴巴 (9906)
主 旨:取消欣巴巴與非關係人之「長治鄉復興段542-8地號」合建案
發言人:李鎮宇
說 明:
1.契約種類:合建分售
2.事實發生日:112/11/7~112/11/7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非本公司關係人之自然人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第二條、分配原則
一、甲、乙方議定合作方式為合建分售;甲、乙雙方約定依房屋、土地、停車位
之總銷售金額3:7分配比例。
二、本案銷售、仲介、廣告等相關費用,亦以3:7之比例,由甲、乙雙方負擔;房
地合一稅由甲方負擔。
第五條、工程規劃
三、乙方應於變更起造人名義後6個月內申報開工(依建築相關法規得以展延1次)
,並依建照核准竣工日期限內完工,惟如有不可歸責乙方或建築法規變動致影響
前述各個期間,或雙方書面同意之延期,不在此限。
第七條、違約罰則
一、乙方如有未按核准圖施工,經甲方書面限期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或無故
連續停工達3個月不施工者,視為乙方違約。惟上開期間,如因政令變更、疫情、
天災地變、劇烈天氣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或雙方書面同意或不可歸責於乙方
之事由致延遲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如有上開遲延違約事由,應給付甲方依法定工程造價,每日以萬分之5單
利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額以不超過法定總工程造價15%為限。
三、如有可歸責甲方違約情事,乙方得視本契約履行進度,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
不適用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8.取得之具體目的:
不適用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
無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11月7日
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11月7日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其他敘明事項:
本案原經111年5月11日董事會通過,並於111年5月23日簽訂合建契約,惟因土建雙方
對建案整體規劃及設計理念未能達成共識,故取消該筆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