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力智董事會決議洽定私募普通股之應募對象

日 期:2024年05月24日

公司名稱:力智 (6719)

主 旨:力智董事會決議洽定私募普通股之應募對象

發言人:邱建邦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目前本公司洽定之應募對象如下,其資格尚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之規定,本公司於113/5/24董事會決議

洽定之應募人名單如下:

應 募 人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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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無

(2)應募對象為法人,其前十名股東名稱與本公司關係:

應募對象之前十大股東 持股比率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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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泰銘 6.98% 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DIHL控股

公司投資專戶 4.97% 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全日有限

公司投資專戶 4.95% 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參有限公

司投資專戶 4.81% 無

南山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43% 無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1.33% 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30% 無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受託保管

先進星光基金公司之系列基金先進總

合國際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 1.24% 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3% 本公司持股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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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第二名股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受託保管富

達基金投資專戶 1.19%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

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1,000,000股為限, 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1,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7成且不低於240元。參考

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上開私募訂價成數係綜合考量應募人及其所屬集團具有之產品、技術及相關產業

管理經驗,可協助本公司提升營運績效以及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有轉讓

之限制而定,且業經本公司委請建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巫毓琪會計師就本次私募

普通股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其訂價成數應屬合理。

(3)本公司私募前述有價證券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

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4)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

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普通股市價及市場

慣例而定,又本公司針對前述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格訂定依據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

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研發新產品與拓展新市場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充實營運資金、研發新產品與拓展新市場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

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

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強化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

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決議之私募有價證券,

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又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滿3年後,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

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

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