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利華112年現金減資退還股款之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換股作業計劃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3年08月11日

公司名稱:利華 (1423)

主 旨:利華112年現金減資退還股款之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換股作業計劃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余美蘭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11

2.減資基準日:112/08/16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案,業經112年0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奉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8月10日臺證上一字第1121803785號函核准

申報生效在案。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

一、為辦理本公司112年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二、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

(1)換發有價證券名稱: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2)換發股票總數: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138,400,000股,每股

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1,384,000,000元。

(3)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387,52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38,752,000股,用以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增進股東權益報酬。

(4)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為28%,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720股(即每仟股減少280股)。

(5)每股退還股款金額: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2.8元。

(6)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99,648,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廣告

壹拾元,共計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96,480,000元。

(7)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

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份,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發股票停止

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拼

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或逾期未辦理拼湊者,按面額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本公司股票採無實體發行,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三、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四、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至民國112年10月20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12年10月15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2年10月16日至民國112年10月20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2年10月20日。

(6)換發新股票暨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8)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9)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112年10月

15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請提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5:00前親臨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辦理過戶

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2年10月1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

行辦理過戶手續。

五、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換發申請書

、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3)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

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4)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

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六、本次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案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本作業計畫再由本公司洽請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授權

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預計之相關作業日程。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2/10/20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10/1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10/20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2/10/23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99,648,000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