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群雷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1年03月23日

公司名稱:光群雷 (2461)

主 旨:光群雷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黃千鳳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

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為新台幣50,000仟元。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4.既得條件:

4.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公司認定

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並達成公司所設定營運目標:

4.2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分別如下:

(1)屆滿一年:15%

(2)屆滿二年:15%

(3)屆滿三年:20%

(4)屆滿四年:20%

(4)屆滿五年: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5.1 若員工於年度既得日未達既得條件,則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不予

收回並繼續交付信託保管,待屆滿五年,員工達成累計既得條件,則員工可

全數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2 五年屆滿後,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

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申報生效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7.1 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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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全職員工,

且獲配員工資格將限為: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關鍵核心技術人才

7.2 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7.3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薪資報酬委員會

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7.4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

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110年擬提股東

常會決議發行不超過5,000仟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

幣99,250仟元(以本公司普通股股價19.85元擬制估算)。

依既得條件,暫估民國110年~114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14,887仟元、14,888仟元、19,850仟元、19,850仟元及29,77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0年~114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為新臺幣0.0991 元、0.0991 元、0.1321 元、0.1321 元及0.1982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2.1既得期間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2.2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具選舉權,但不具盈餘分配權。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4.1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

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

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14.2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

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