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兆利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

日 期:2021年03月11日

公司名稱:兆利 (3548)

主 旨:兆利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

發言人:徐佩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並以可強

化本公司競爭優勢、創造股東利益、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者為優先,相關洽特定人之

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0,000股。視公司經營實際需求,

採一次或二次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0,000,000股。視公司經營實際需求,

採一次或二次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每股發行價格訂定,其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定之:

(a)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在私募普通股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同時考量

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普通股市

廣告

價及市場慣例而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公司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以強化本公司競爭優勢暨創造股東利益,擬辦理私募普

通股現金增資案,所募得資金預計全數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或其他因應公司

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

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應屬合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

滿3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若採部份私募普通股及部份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條件除參照上述外,

私募普通股股數及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時預計可轉換普通股股數合計不

超過20,000,000股。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發行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件、

轉換辦法、發行價格、轉換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

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

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

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

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