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元大期貨代子公司元大期貨(香港)向元大證券(香港)取得使用權資產

日 期:2022年08月19日

公司名稱:元大期貨 (6023)

主 旨:元大期貨代子公司元大期貨(香港)向元大證券(香港)取得使用權資產

發言人:周筱玲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香港金鐘夏慤道18號海富中心一座23樓

2.事實發生日:111/8/19~111/8/1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約3,265.1平方英尺

每單位價格為每平方英尺港幣48元

總租金為每月港幣156,725元

使用權資產金額為港幣3,596,887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強化集團合作及撙節成本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捷駿投資有限公司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捷駿投資有限公司與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

元大期貨(香港)有限公司非為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自111年11月01日起

向捷駿投資有限公司承租辦公室兩年,並於111年11月16日起

分租予元大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分租租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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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移轉金額:兩年總租金為港幣23,406,336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港幣156,725元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租期預計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止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經參考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與其房東約定之租金

(每單位價格為每平方英尺港幣48元)

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誠正海峽兩岸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使用權合理價值上限港幣3,715,730元

使用權合理價值下限港幣3,361,851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林金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4年北市估字第000060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聯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8.會計師姓名:

王俊昌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1845號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元大期貨(香港)有限公司營業暨辦公場所新址

(香港金鐘夏慤道18號海富中心一座23樓)租賃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08月19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3,609,883元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上述金額皆為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