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偉詮電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19年08月06日

公司名稱:偉詮電 (2436)

主 旨:偉詮電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郭幸容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8/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40,234,93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8/07~108/10/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偉詮電子108年8月6日第十一屆第三次董事會

案由: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提請 核議。

說明:

1.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

2. 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 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040,235

仟元,本次計劃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05,000仟元。

(4) 預定買回數量:3,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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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預定買回期間:108年08月07日~108年10月06日

(6) 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1.00元至35.0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

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仍可繼續買回公司股份,本公

司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 茲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授權董事長執行相關事項,請參

閱議程附件。

4.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本公司財務

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議程附件。

5.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議程附件。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

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董事會訂定之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

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

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

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

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

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8年8月6日第11屆第3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

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股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69%,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3.1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錫銘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證券承銷商之意見,偉詮電子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

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

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