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代子公司毅嘉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變動部分廠房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

日 期:2019年05月13日

公司名稱:毅嘉科技 (2402)

主 旨:代子公司毅嘉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變動部分廠房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

發言人:孫永祥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5/13

2.變動之性質: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進行部分廠房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變更。

3.變動之理由:為使資產之耐用年限符合經濟效益,並考量實際使用情形及合理性,

調整子公司毅嘉電子(蘇州)有限公司部分廠房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自108年1月1日

起由10年變更為39.37年。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對前一年度無影響,惟本項估計變

動預計使108年度之折舊費用減少約新台幣9,498仟元(人民幣2,078仟元)。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本公司已委

任昆山眾信資產評估事務所針對該廠房進行現況評估並出具鑑價報告,評估顯示並無

減損疑慮且耐用年限尚餘34.45年,為符合子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及會計穩健原則,擬

調整該廠房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為39.37年。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

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之意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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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宜慧會計師

出具覆核意見如下:

主旨:貴公司擬變更固定資產中部分建物之估計未來經濟耐用年限,茲就其合理性分

析複核出具意見。

說明:

一、依據民國107年7月13日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辦理。

二、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嘉公司)經檢視該部份建物之規劃及使用狀

況等條件,擬於民國108年1月1日起將剩餘耐用年限自4.92年變更為34.45年計提折舊

三、據昆山眾信資產評估事務所於民國108年4月3日之評估報告,依中華民國不動產

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中之相關規範,考量勘估標的屬性、建物規劃及

使用狀況等條件差異,最後評定勘估毅嘉公司之標的建物剩餘耐用年限為34.45年。

四、毅嘉公司考量實際使用情形之合理性,並參酌昆山眾信資產評估事務所之評估

報告,將該部份建物之估計剩餘耐用年限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變更為34.45年。

五、經覆核 貴公司之聲明及昆山眾信資產評估事務所之評估報告暨相關資料,並

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12.因應措施: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本公司108年5月13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

規定公告申報,另將提報109年股東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