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仁寶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

日 期:2022年02月11日

公司名稱:仁寶 (2324)

主 旨:仁寶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

發言人:呂清雄

說 明: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11/2/11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

「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81號及581之1號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21222725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達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13,650,000股(預計公開收購之最高數量)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每股現金新台幣30元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自(臺灣時間)民國(以下同)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111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

10.公開收購之目的:希冀透過此次合作,加速仁寶在工業電腦領域的布局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1)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00分(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

至111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

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

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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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總計13,650,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當截至111年2月11日

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1,000,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65.0%之股權(13,650,000/21,000,000股=65.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

全部股份總數之51.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

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有效應賣之股份

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

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

(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請詳公開收購

說明書「第肆、參與應賣之風險」之「9.應賣股份數量超過

預定收購數量」之計算說明

(3)公開收購對價: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臺幣30元整(下稱「收購對價」)。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交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所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其中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

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

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

將扣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4)收購對價支付日: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

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

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

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

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

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

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

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5)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

申報生效之事項: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

公開收購人已於111年2月11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

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取得其他主管機關之核准。

(6) 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

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

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7)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為:

(a)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1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公開收購專區)。

(b)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http://www.kgieworld.com.tw

12.受委任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

13.受委任機構地址:臺北市明水路700號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

比例時仍予以收購者,

或其他收購條件:

本次預定收購數量總計13,650,000股,約當截至

111年2月11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

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1,000,000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65.0%之股權

(13,650,000/21,000,000股=65.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

(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1.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

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

(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有效應賣之

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

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

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

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

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

(1) 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

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

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收購專戶」(帳號: (9203) 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

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總計13,650,000股,

約當截至111年2月11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總數21,000,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65.0%之股權(13,650,000/21,000,000股=65.0%);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0,710,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之51.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

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

有效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

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

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

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

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不含)者

,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 (9203) 059600-8)

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

外國人收購本國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或「已核准」):無。

17.是否有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

(事業結合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

尚未生效」或「已生效」):無。

18.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申報書件是否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

且載明公開收購案件如經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公開收購人應對受損害之應賣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於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1)揭露之法律意見書全文):

申報書件業經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君律師、

陳正和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公開收購人業已洽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出具以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為受益人之

履約保證,且授權凱基證券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

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請詳27.其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之

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

證明文件及其償還計畫:本次公開收購給付現金對價所需之

資金,總計約新臺幣409,500仟元,將由公開收購人以

自有資金支應,故不適用。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

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

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

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

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不適用。

22.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

(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

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

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

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

23.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1)時間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

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

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

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

應賣人銀行帳號

(2)方法

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

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

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

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

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

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24.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現金,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25. 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

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2)被收購公司與已

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

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

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

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一)本會計師經考量可量化之財務數字及市場客觀料,

分別以市價法及可類比公司法之本益比法及

股價淨值比法,並考量非量化調整之折、

溢價率加以計算後,其評估計算結果,

普達系統公司具控制權下之合理每股價格區

間應介於新台幣26.61~ 34.53元,

本案仁寶公司擬以公開收購現金對價每股

新台幣30元取得普達系統公司51%至65%之

普通股股權,其收購價格介於前述所評估之

每股價格區間內,尚屬允當合理。

(二)選取與普達公司產業類別及產品內容相似,

且股票具活絡市場之可類比上市上櫃同業

(飛捷、虹堡、同亨、伍豐、鴻翊),計算出所隱含之

價值乘數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以作為評估標的公司

股權價值之基礎。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之附件-

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合理性意見書

(三)不適用

(四)不適用

26.併購完成後之計畫:

(1) 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及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為全球筆記型電腦、液晶視訊產品及

智慧型裝置製造業的先驅。布局涵蓋3C電子產品、

5G通訊與應用產品、智慧穿戴及顯示裝置、伺服器、

車用電子與智慧醫療與健康照顧等產品領域。

被收購公司為專業端點銷售系統(POS)、

工業電腦顯示器及其周邊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以自有品牌「Poindus」行銷全球。公開收購人希冀

以被收購公司在POS產業的經驗以及在歐洲的

銷售通路,拓展公開收購人在工業電腦領域的廣度。

此外,雙方合作可借助公開收購人在採購、

生產與技術研發的能力,搭配被收購公司在市場與

通路的經驗,提升產品品質、優化成本結構、

並加快新產品研發進度,提昇整體的競爭力、

並發揮綜效,對雙方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有正面助益。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之重大事項: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刊印之日,公開收購人

並無於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促使被收購公司解散、

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

之重大事項:不適用

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1)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

111.2.10(111)常投字第01117號

受文者: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收

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事,

謹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法律意見書係受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委託,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標的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

13,650,000股乙事(下稱本公開收購案),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

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

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

二、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已審閱下列文件:

(一)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申報書

稿本(民國(下同)111年2月10日稿本)。

(二)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稿本(111年2月10日稿本)。

(三)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與委任機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受委任機構,下稱受任機構)

於111年2月9日簽訂之公開收購委任契約影本。

(四)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下稱保證銀行)於111年2月10日出具指定

受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

(五) 公開收購人依公開辦理管理辦法第7條及

第26條第1項規定就本次公開收購辦理公告,

擬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相關資訊稿本

(111年2月10日稿本)。

(六) 本所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查詢經濟部

商業司網站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得之

標的公司登記資訊(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10年3月15日)。

(七) 公開收購人提供之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市場占有率

及銷售金額資料及於本所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

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示公開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資料。

(八) 受任機構於111年2月9日出具之聲明書

(下稱受任機構聲明書)。

三、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下列各項假設及前提:

(一) 公開收購人提供本所審閱之文件、資訊,

及公開收購人與標的公司揭示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相關資訊,均為真實、正確且完整。

(二) 公開收購人提供本所審閱之所有文件上之簽名

、印章及印鑑均為真正,且經合法授權簽署。

如文件如係影本,均與正本相符。

(三) 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止,並無任何情事或

行為影響上開文件及資訊之有效性、真實性、

正確性及完整性。

(四) 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辦理申報,包括提出:

(1) 與經本所審閱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聲明書

、受任機構委任合約、保證銀行之履約保證函內容

一致之正本文件、(2)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

董事會議事錄、財務報告、獨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

等相關文件之正本,及(3)本法律意見書正本。

如金管會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要求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提交其他申報書件,

公開收人將於辦理本公開收購案之申報時一併提供予金管會。

(五) 公開收購人提供之資訊已真實、完整、正確的揭露

所有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須審核之相關文件及資訊。

除本法律意見書另有載明外,本所並未就公開收購人

所提供審閱之資訊、聲明或陳述,進行任何獨立之查證。

(六)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令而出具,

如相關適用之法令有任何變動,本所不負補充

本法律意見書之責任。

四、基於上述審閱之文件、資料及各項假設及前提,

本所就本公開收購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 公開收購人為本公開收購案所準備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相符:

1.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四條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編制內容應記載

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二、公開收購條件。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

後續處理方式。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

情形。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2. 經審閱本公開收購案之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稿本,

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準備之申報書係依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所公告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規定格式備置,且公開收購人所準備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亦遵循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規定格式備置,內容已包含前述「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本所意見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及公開收購

說明書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相符。

(二) 公開收購人已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1.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

第4項分別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

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

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一、由金融機構出具,

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

且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

行使並指示撥款。二、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

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

會計師,經充分知悉公開收購人,並採行合理程序

評估資金來源後,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

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2. 經審閱保證銀行於111年2月10日出具指定

受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保證銀行承諾

於接獲受任機構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為支付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對其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

應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指定金額

(以不超過新台幣肆億零玖佰伍拾萬元為限)匯至

受任機構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

(戶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凱基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1118616000),本所意見認為其內容

應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 公開收購人已與受任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1.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

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

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

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

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

受委任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

資格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

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2. 經審閱公開收購人與受任機構簽訂之公開收購

委任契約,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已委任受任機構

處理前述事項,且依受任機構出具之聲明書,

受任機構券亦確認其截至委任契約簽署日最近一年內

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

本所意見認公開收購人已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

規定委託受任機構辦理公開收購相關事宜。

(四) 本公開收購案應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

始得為之:

1.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項

分別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

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

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

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第一項另分別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3. 經審閱本公開收購案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收購人預定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標的公司

13,650,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約當標的公司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

之65.0%之股權。且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

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

(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1.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案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故本公開收購案預定收購數量及最低收購數量均已

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本所意見認為公開收購人以本公開收購案取得標的

公司上述股份,應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五) 本公開收購案,毋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1.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

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

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

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

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

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

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

,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公平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函

公告「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

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為: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

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

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

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

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

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億元,

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之認定,採下列計算方法:(一)參與

結合之事業有實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

依其所提會計年度期間計算其銷售金額;(二)參與

結合之事業不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

按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相當全年十二個月之比例換算

其銷售金額,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為:

(實際營業期間之銷售金額/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x 12」。

3. 如前所述,公開收購人以本公開收購案之預定收購數量

及最低收購數量已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65.0%及51.0%,已達標的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

第2款所稱之「結合」。

4. 經審閱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市場資料及

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109年度年報,公開收購人

主要業務為5C電子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此類產品市場競爭者眾多,市場規模龐大,

而公開收購人製造及銷售各項產品,包括筆記型電腦、

一體式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智慧穿戴裝置之

市場占有率均未達四分之一;標的公司主要業務為

端點銷售系統之製造及銷售,惟其於該市場並位居

領導地位,其市場占有率亦未達四分之一。而由於

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並未經營同類業務,

於事業結合後亦不會導致合計之市占率達三分之一,

故尚未達到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

結合申報之市占率門檻。另依據公開收購人及標的

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每月營業收入彙總表」

所揭示資料,標的公司於110 年度之累計營業收入為

新台幣974,641,000元,未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

亦未達到公平會所公告之應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

因此,本所意見認為,本公開收購案應無須向

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五、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辦理本公開收購案之用,

除得由公開收購人於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及依法公告

所使用外,不做其他用途。未經本所事前書面同意,

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

本法律意見書之內容或因此對本所為任何主張。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君 律師

陳正和 律師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2) 履約保證函

履約保證函

保證書編號:CSGA-22006

兹因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 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於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市場之已發行流通在外

之普通股(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予受益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益人),

故本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金額:新台幣肆億零玖佰伍拾萬元整。

二、除有本函第五條第1至4款之情事外,

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第三條所

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

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内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

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户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凱基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1118616000)。

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本行同意依本函對

受益人獨立負責,任何公開收購人與本行間之法律關係、

糾紛或任何往來,皆不影響本行應依本函履行對受益人

所負擔之義務。

二、 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涉及

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三、 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

其於本函下之權利。

四、 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

至下述任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貴任

即自動解除:

1.民國111年3月9日24時(即公開收購屆滿日後

第【2】個營業日,倘有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則為延長之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2】個營業日);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所稱情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

指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

等不可抗力情事致本行無法如指定期日匯款至

受益人前述指定之銀行專戶時,本行保證責任解除日

順延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本行完成匯款之日)。

六、於本函有效期問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

對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

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

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 致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理 李宏業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70號1樓

電話:(02)2511-923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