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砂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0年04月29日

公司名稱:中砂 (1560)

主 旨:中砂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李偉彰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29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

係指符合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職級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送請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

(三)本公司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條等相關規定

辦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5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

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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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公司發行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重大

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請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

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解雇

認股權人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規定被核定為解僱之處分,其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其他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

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

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

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六)留職停薪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其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則凍結,並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第1點所規定之權利期

間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如認股權人未於約定復

職日復職者,前述凍結之認股權自原約定復職之日失其效力。

(七)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內(惟不得逾越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九)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十)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

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

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

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遇有調整後認股權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

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

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

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

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

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

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

規定及受配認股權之海外子公司註冊地及員工所在國家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

領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

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2款辦

理。

(三)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