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扣押員工薪資命令 兩點要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4日表示,民眾有應納的稅捐或罰鍰,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後,如查有薪資所得,行政執行分署會對其服務的單位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每個月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服務單位應在收到扣押命令所定的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扣押結果,且扣押命令的效力及於扣押命令到達後每個月的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及其他職務上之給與等),直到扣押金額清償完畢為止。

高雄國稅局指出,每個月所扣押的金額,可開立支票或購買郵政匯票寄交國稅局,代為繳納欠稅款。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接獲執行分署的扣押命令時,該名員工如仍在職,應確實依扣押命令辦理,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以免移送機關向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對服務單位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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