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金額 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實質投資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2021及202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2023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2020年度150萬元、2021年度180萬元及2022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2023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2020、2021及202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

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2020及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2022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填具2020及2021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2020及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另於2024年5月辦理202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2022年度應加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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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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