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長園科(8038)決議3/27-5/26買回650張庫藏股,買回區間每股25-40元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第二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819,85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7~109/05/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5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4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第二次庫藏股作業,敬請核議。

說 明: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實施買回庫藏股作業,並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轉

讓員工。

二、買回之要件如下:

1.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2.買回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6,000仟元

3.預定買回期間及最高數量:本公司買回最高股數預計為650仟股,並於109年3月27日起至

109年5月26日執行完畢。

4.預定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台幣25元至40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

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5.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並請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進行上述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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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相關之交易。

三、本次預計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9%,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

維持並無重大影響,依規定本公司於向金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

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如附件九。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委請合作金庫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書如附件十。

五、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擬訂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十一,轉讓期間最長為買回股份後五年內執行完畢。

六、本次買回庫藏股交易擬於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公司證券戶並委託其進行買賣證券交易,相關作業細節授權董事長核決。

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其依公司法第27

條、369條之1規定之法人董事代表人、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自買回申報日起算之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八、敬請核議。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3月26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

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呈報董事長核定。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6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65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李琇玉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由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

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