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強茂(2481)1/26-2/25公開收購凡甲股票14,583,162股,收購價每股105元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10/01/25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24號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22145016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14,583,162股(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每股新臺幣105元整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00分(下稱「收購期間

開始日」)至民國110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收購期

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10.公開收購之目的:

被收購公司之未來發展策略與本公司拓展目標領域一致,本次公

開收購目的係為與被收購公司締結策略夥伴,促成優勢互補。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1)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00分至民國110年2月

25日下午3時30分止。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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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說明書。

(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總計14,583,162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當被收購公

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9年

11月25日最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72,915,808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20%之股權

(14,583,162/72,915,808股≒2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645,791股(約當於被收購公

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

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

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

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

數;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

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壹

股至壹仟股(含)以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應

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按各應賣

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比

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

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售之

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應賣有價證券

之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

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

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

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3)公開收購對價:

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05元整(下稱「收購對價」)。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

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

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其

中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

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

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

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

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所得稅以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

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4)收購對價支付日: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

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

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

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

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

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

至集保結算所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

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

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

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

(5)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

效之事項: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公開收購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應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110年

1月25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提出申報。

(6)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

不得撤銷其應賣。

(7)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公開收購說明

書之網址為:

a.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1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公開收購專區)。

b.凱基證券之網頁:http://www.kgieworld.com.tw

12.受任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機構地址:臺北市明水路700號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比例

時仍予以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14,583,162股,約當被收購公司

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9年11月

25日最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72,915,808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20.0%之股權

(14,583,162/ 72,915,808股2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

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645,791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

全部股份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

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

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

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

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說明請詳11.公開

收購之條件(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

(1)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

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之「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

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14,583,162股,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9年11月25日最後

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72,915,808股(下稱「全部股

份總數」)之20.0%之股權 (14,583,162/72,915,808股20%);惟若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645,791股(約

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

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

(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

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

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因此,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

分出售之風險。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請詳11.公開收購之條件(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

高及最低數量)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各應賣

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外國人收購本國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

核准」或「已核准」):無

17.是否有涉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事業結合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

「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無

18.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

(請於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揭露法律意見書

全文):申報書件業經宏鑑法律事務所王傳芬律師及呂雅婷律師審核並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業經本公司洽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行)出具以

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請詳27.其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

之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證明文件及其

償還計畫: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05元整,所需現金對價總計

為新臺幣1,531,232,010元。公開收購人係全數以自有資金支應。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有價證券為

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

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

之價格及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不適用

22.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

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

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

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無

23.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1)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

業日)以內撥付。

(2)方法

如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

日)後第2個營業日下午3時30分(含)前,將應支付予應賣人之總

收購對價足額匯入凱基證券指定之銀行帳戶。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

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

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

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

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

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

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

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

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

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24.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05元整,所需現金對價總計

為新臺幣1,531,232,010元。公開收購人係全數以自有資金支應。

25.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

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2)

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

較情形。(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

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

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

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

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經綜合考市場上客觀資訊,並審慎考量市價法、股價淨值比

法、本益比法,並經非量化調整後,本案評估凡甲公司每股

股權價值應介於新台幣92.18元至新台幣109.45元間。本案

強茂公司擬以公開收購對價每股新台幣105元取得凡甲公司

普通股股權,其收購價格介於前述所評估之每股價格區間

內,應屬允當合理。

(2)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

比之比較情形:

請詳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

價報告內容及結論:不適用

(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

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

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不適用

26.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括(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

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來致力於半導體二極體

、三極體及晶圓、元件之製造生產及銷售,近年來專注於工

業暨車用高階半導體功率元件之IGBT, Mosfet, 高壓

SuperJunction 晶圓研發及製造,並佈局第三代半導體材料

碳化矽(SiC),可應用於資料中心、工控、車用、電動車及

5G等高階市場;被收購公司為連接器研發、製造及銷售之廠

商,主要終端應用為伺服器、筆記型電腦、汽車、工業、網

通設備等,被收購公司之未來發展策略為擴大電動車、伺服

器及可折式高速線等市場,與公開收購人拓展目標領域一致。

故公開收購人擬依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標的公司普通股股份

,整合雙方公司資源,擴展並深耕終端應用伺服器、筆記型

電腦、汽車、工業及網通設備等客戶,發揮合作互利優勢、

提供客戶更完整的產品及服務,增加公司長期投資獲利、

提升資產及股東權益報酬率。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除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另有載明者外,於本公開收購說明書

刊印之日, 就公開收購人目前所知及預期,並無其他影響

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或與併購相關之

重大事項:

(1)本公司委請宏鑑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傳芬律師及呂雅婷律師

出具之法律意見:請詳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如下:

履約保證函

茲因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

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之已發行流通在外股份(以下稱本收購案),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

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

具履約保證函予受益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受益人),故本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

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金額:新台幣壹拾伍億參仟壹佰貳拾參萬貳仟壹拾元整。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第三條

所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

之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

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戶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

收購專戶(凱基銀行中山分行),帳號:

0000-11-1861600-0)。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

延撥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

辯權。本行同意依本函對受益人獨立負責,任何公

開收購人與本行間之法律關係、糾紛或任何往來,

皆不影響本行應依本函履行對受益人所負擔之義務。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涉

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本

函下之權利。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10年01月26日起,至下述任

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責任即自動解除:

1.民國 110年 03月 03日(即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

3個營業日,倘有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則為延長

之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3個營業日;如發生天災

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得至

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所稱情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

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受益

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民

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

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負責人(或代理人): 方秋蓮 資深協理

地 址: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7號1樓、7樓、8樓、B1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