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友達(2409)決議即日起至11/9買回12.5萬張庫藏股,每股5.71~11.84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9/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5,930,170,34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9/10~108/11/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71~11.84,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9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5.71元至

11.84元之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125,000仟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

八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廣告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

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認購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

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

工認購之。

第六條買回轉讓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公佈及核決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

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

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

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限制二年內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

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

務。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3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0.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友達光電依其所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

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