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懲惡意逃漏稅 罰金最重1億元關7年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報稅旺季來臨,為防止惡意逃漏稅,行政院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惡意逃漏稅罰金提高至最重500萬元,並增訂重大個人逃漏稅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逃漏稅在5,000萬元以上者,最重可罰1億元罰金。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刑期最高5年,罰金最高6萬元,但在實際判例上,許多案例最終僅罰錢了事,刑期最高判也才半年,甚至能緩刑,對於重大惡意逃漏稅案件並無加重罰則。

本次修法將不當逃漏稅罰金上限,從現行6萬元,一口氣提高至500萬元,且針對個人逃漏稅額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可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指出,修法還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等3大重點。在「減負擔」部分,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從「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從15%降為10%,並放寬分期繳稅適用範圍,也將暫緩執行繳稅比例從2分之1條降至3分之1,讓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處罰合理化。

而「護公平」則是除提高逃漏稅刑罰,也增訂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強化稅捐保全手段、檢舉獎金核發標準一致化及限制核發對象。「齊時效」是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10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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