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可解汙名化疑慮 重拾捐贈良善初衷 公益信託修法迫在眉睫的3大爭議

修法可解汙名化疑慮 重拾捐贈良善初衷 公益信託修法迫在眉睫的3大爭議
修法可解汙名化疑慮 重拾捐贈良善初衷 公益信託修法迫在眉睫的3大爭議

文/洪綾襄

根據《財訊》報導,討論多時的「公益信託專章修法草案」,在去年11月終於進入立法院一讀程序;今年6月,獨立記者姚惠珍再與立委高嘉瑜、邱顯智,公開現行258個公益信託財務運用狀況,指出仍有財團透過公益信託避稅,而且公益支出率偏低、不斷轉投資,以及資訊不透明等亂象,呼籲朝野應及早修正《信託法》。

政府推動公益信託的立意良善,多數成立公益信託者也都有心投身公益,但由於法規未盡完備,讓公益信託變成少數企業避稅、集團控股的工具,因此各界積極推動修法,目的是讓公益信託能真正回歸成立初衷。惟近來有人認為,推動公益信託修法會「汙名化」有心投入的善心者,但實際情況是,現行法規的諸多漏洞已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與不公益,相關單位若能盡早完成修補,才能真正讓公益信託擺脫被「汙名化」的窘境。

《財訊》長期關注公益信託議題,特別整理出外界較易誤解的3大爭議,作為「公益信託專章修法草案」可關注的修法方向:

收入支出都有爭議!資金運作應該更透明化

爭議1:公益信託成立的規模,不等於直接投入公益的金額。媒體報導,有委託人因不滿被媒體質疑,成立公益信託是為了避稅,想要終止契約、撤回捐贈款項,甚至不想再成立公益信託做公益,導致公益信託件數較2018年減少12件、金額減少127億元,減少的善款,足以讓弱勢團體斷炊。

《財訊》報導指出,實情是,公益信託成立的金額和規模,根本就不等於投入公益的金額。截至2021年底,國內共成立258個公益信託,總信託本金逾1200億元;其中,由台塑集團、宏泰建設、宏達電、漢民以及奇美5大財團所成立的10大公益信託資產,總市值就高達1043億元,占總公益信託規模近9成,但當年度10大信託的公益支出僅6.59億元,占其資產比率僅0.6%。投入公益與規模完全不成比例,是公益信託亟須修法的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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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宏泰集團的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為例,去年底資產達304.77億元,較上年成長了1%,但去年的公益支出為1.48億元,反較前年減少27%。相較之下,震旦集團的陳永泰公益信託,去年的資產規模雖小幅下滑,從15.46億元,略減為15.08億元,但公益支出反增至2.84億元,較前年成長88%。顯見一個公益信託的資產規模和公益投入,完全不是畫上等號。

爭議2:靠投資或孳息收入做公益可永續經營,但收入並不完全透明。不少公益信託以持有股票為主,架構為集團的控股公司,所據理由之一是「可以讓收入生生不息,公益才能持續做下去」。因此包括台塑、宏泰建設、宏達電、漢民集團的公益信託等,多為讓信託持有股票,藉由公司的盈餘分配持續回饋給公益,希望能達到可長可久的目的。

根據《財訊》報導,永續公益的立意甚好,但到底收入該怎麼計算,卻可能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間。先來看看公益信託的收入來源有哪些?各家依據信託模式不同,收入形式也不一樣。以台塑王長庚與王詹樣公益信託為例,由於持有的是台塑4寶股票,直接坐收股票股利,股利發多少,當年度公益信託的收入就是多少,相對透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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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機制未完備!關係人應利益迴避

但是,也有公益信託持有的不是上市公司股票,而是未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每年到底要發多少股利出來,決策並不透明。更何況,這些被信託的未上市投資公司已被架構為集團控股公司,下面又有層層疊疊的投資公司,每一層投資公司的實際獲利是多少?到底要上繳多少?都是內部人自己說了算;一旦缺乏公正單位的查核,外人根本很難掌握。說好的「用公司獲利持續做公益」,最後可能只流於內部人的黑箱作業。

爭議3:信託後本應由第3方監督執行,結果全部都是關係人。理論上,公益信託在成立後已成為公共資產,在甄審捐贈團體後,即尊重受贈人自行應用,並由專業的受託銀行執行、公正第3方如律師、會計師擔任監察人。

但實際上,《財訊》分析,還是有特定人士在成立公益信託後,透過掌握諮詢委員會和監察人,成為信託財產的實際操控者,結果就造成委託人、諮委會、監察人,全部都是關係人,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情況,根本沒有任何制衡與監督功能,難怪會引來外界的質疑。

上述3大爭議證明現行公益信託確實存在漏洞,政府應盡速修法,讓大家都有法可循,方向包括:

1、依據信託資產規模及違規風險,分級管理公益信託。現行公益信託規模,從幾萬元到300多億元都有,規模與營運模式差異極大,應採取適度的分級管理。特別要關注特定公益信託的諮委會成員,透過層層架構實質控制上市櫃公司是否合理?下層持股公司是否如實配發信託應得股息?是否牴觸公司治理與公益責信原則?這些質疑都應該藉由修法,提升公益信託運作的透明度,並受會計師查核,而信託相關人也應該要利益迴避。

2、明定設立公益信託時的條件、財產類型及運用計畫。信託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若是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應設合理上限;若交付信託的資產為一定價額以上的非現金資產(如大批土地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要檢附資產運用計畫,說明現金流計畫,並設定每年公益支出的合理下限。

推動修法自清!公益信託應回歸初衷

3、強化監督、資訊揭露,未補正者應予以撤銷。主管機關應定期實地查核,若公益支出未達要求、私下變更信託條款等情事,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介入。

根據《財訊》報導,修法前成立的公益信託,在修法通過後應限期補正;未補正者,得廢止其許可。而撤銷或廢止的公益信託,信託財產歸屬同一主管機關的其他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不得回到捐贈人手上,更不應有所謂「補稅後即可收回本金」的空間。

有人說,公益信託因遭「汙名化」而讓人卻步,恐讓台灣淪為缺乏善舉的鬼島。但實際情況是,台灣公益責信協會在年初發布《公益觀察2021》報告,發現台灣人不因疫情衝擊經濟收入,持續樂善好施,推估2021年度個人捐款總額高達1026億元。而台灣人的善良更獲得國際認證,在每兩年公布一次的亞洲公益行善指數(Doing Good Index)中,今年台灣第3次拿下「表現最佳」等級,與新加坡同為指數調查以來最佳經濟體。

不願正視現行公益信託法令漏洞、縱容少數財團做出不符合公益初衷的那群人,恐怕才愧對了多數真正做公益,卻不求回報的台灣人。讓公益部門的監理責信公正,才能消弭公益信託「假公益、真避稅、真投資」的亂象,讓公益信託真正回歸公益本質。…(本文出自《財訊》雙週刊6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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