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保險嗎? 若沒有這些項目可以列抵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圖/本報資料照片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圖/本報資料照片

購買健康險、意外險等各式保險是現代人給予自己保障的尋常方式,如果你都沒有的話,有幾個項目在申報綜所稅時是可以列抵扣除額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局說,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A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6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不得列報;又某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B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應先減除保險給付30萬元後,再以餘數20萬元列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就不能再申報扣除,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扣除額參考清單所列醫藥費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應自行減除保險給付後再行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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