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再審與非常上訴?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王齡梓

再審&非常上訴

昨天至新北市政府進行法律諮詢時,剛好有兩位民眾都問到再審與非常上訴,就來跟大家解釋一下。
刑事訴訟原則上三審定讞,但有些案件類型,例如:最重本刑3年以下、詐欺、竊盜,只能上訴到二審。
如果二審判決確定或是上訴三審之後被駁回,還能救濟嗎?
基本上不能上訴的案件就已經確定,但是萬一這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引用的證據是假造的、證人所說的證詞是虛構的,或是判決的法官因為承辦該案受到懲戒,又或者事後發現新的事實新證據,符合這些條件,不論是對於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也就是受判決人自己或者是親屬及檢察官 都可以申請再審。
非常上訴則是針對判決違背法令,而且必須由檢察總長提出,如果受判決人或被害人想要提出非常上訴,只能遞狀向檢察官請求提出,由檢察官送交檢察總長,但檢察官也會審核有無違背法令情形,不會一經請求就提起。
然而,不論是再審或是非常上訴,因為是針對已經判決確定的案子再次審核,所以成功翻盤的機率微乎其微,況且如果沒有委任律師,一般人要自己遞狀申請更為困難。
如果只是因為單純的認為自己被判有罪不服,或者被害人認為被告判太輕,想要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幾乎都不容易成立。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案件進行中極力爭取,不要等到確定了才想要再翻盤,非常困難。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