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三讀:保障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不得作為查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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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房東參與成為公益出租人,立法院會 21 日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的規定,消除房東對於加入公益出租人就會被查稅的疑慮。

三讀條文也明訂,房東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每月所得免稅額最高 1.5 萬,去年 34 萬戶受惠

現行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最高可獲得新台幣 1 萬 5000 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去年共有 12 萬 6131 戶減徵房屋稅、9 萬 3533 戶減徵地價稅、12 萬 2778 戶減徵綜合所得稅,總計有 34 萬 2442 戶享有公益出租人減稅優惠。

而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其中至少 40% 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以上、65 歲以上長者等。

為擴大照顧育兒家庭,三讀條文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 3 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 2 名,擴大扶持範圍,協助育兒家庭減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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