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後發現漏水痕、基地台...他被買家要求「解約」還錢退屋:買3年了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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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Getty (Toa55 via Getty Images)

房子買賣一旦交屋完畢,事後若發現有漏水且過程中因為忍耐,3年後才找賣家要求「解除契約」還錢退屋,這樣可行嗎?

一名屋主在臉書「買房知識家 A你的Q」表示,之前賣了一間透天厝已經交屋結案完畢,但新買家因為後來看到漏水痕跡以及得知頂樓有基地台,不但被鄰居取笑房子買貴,還因為擔心基地台有輻射疑慮在外租房3年,現在回頭找他協議,要求退屋或者折價和補償3年租屋費用,讓他不敢置信。

原PO表示,自己是個不喜歡被吵的人,所以決定把透天厝買回來,這項決定連房仲都勸他要三思,但他認為房子之後可以賣給曾透露有意願要買的朋友,不然出租也可以。

但買家不肯,要求他依照民法第259條的解除契約回復原狀「退屋還錢」,不願意用再次買賣的方式交易,並強調有諮詢過律師可以解除簽契約,程序走完不代表契約不見了,只要兩邊都同意即可。

原PO傻眼,認為都交屋完了哪來契約解除「你要拿什麼合約跟我解除」,直接買回房子是最快的解決方式,難到現在要跑訴訟讓法院判決嗎?就算最後判返還,難道主張買回「我會站不住腳嗎」?

雙方協調僵持不下,新買家也表示要找第三方像是調解委員會或消保官協助處理,讓原PO相當頭痛,詢問如果主張買回的狀況下,難道還需要折損價金和補貼費用給對方?

物之瑕疵擔保求償 留意兩時間點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資深經理陳定中表示,買方交屋後如發現瑕疵,可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買方修繕,但要留意5年及6個月的兩種期限,所謂的5年時效,是指交屋後5年內發現的問題,都可以跟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在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要通知賣方處理,最理想的通知方式是存證信函,假如賣方遲遲不處理,記得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確保權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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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分為2種情況,陳定中指出,一是買方發現問題後,有沒有在6個月通知賣方並主張權益,若通知賣方後超過6個月未主張權益,就無法要求賣方負責;二是假如買方是最近發現問題,因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5年,所以向漏水這種瑕疵,是可以像賣方主張權益的,但要達到解除契約,必須要達到瑕疵帶過重大以至於影響居住安全,但基地台尚未聽說過,有人因為基地台輻射問題而解約的案例。

部分網友認為,既然交屋完畢,雙方就已經結案沒關係,否則難道要所有賣房子的人都要給保固嗎,而且房屋交易價格是雙方談妥同意,怎麼會把買貴當成退屋的理由之一,建議原PO直接請律師跟對方聯繫,就算上法院也交給律師處理就好。

但有的人表示,買家在交屋後才得知房子有漏水情形、頂樓還有基地台,顯然原PO當初在賣房時並沒有誠實告知,直指屋主自售房子很容易出現這樣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