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 政院公告12月4日上路

為協助並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立法院7月已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建議雇主於勞工退休前2年內,給予退休準備、調適與再就業等協助促施,盼能幫助中高齡勞工延緩退休或思考續留職場的可能,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對此,行政院近期公告,修正條文於12月4日施行。

據修法前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計畫訂定在施行細則之中,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但為確保就業計畫讓勞雇雙方了解,審查會通過立委及勞動部建議,將施行細則中的就業計畫直接入法。

在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劃需求,當時在三讀條文中也增列1項「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的就業計畫,即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條文要求,勞動部於施行細則訂定計畫時,應明確包含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等面向。

考量國內中高齡就業者勞動參與率不到4成、明顯不足,因此修法條文明定,雇主對於所雇用的勞工,在其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或是強制退休年齡規定的前2年內,可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鼓勵勞工思考延退的可能。而雇主在依照規定辦理時,也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

此外,三讀法案規定,主管機關勞動部應提供中高齡及高齡者完整的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以確保資訊能即時跟上現今的就業市場。同時。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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