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要求企業赴港美上市前須備案,境外發行上市企業不須立即備案

【財訊快報/陳孟朔】中國證監會(中證監)週五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新例3月31日生效。內容要求,即時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的行政許可申請,改為接收備案溝通申請。新管理辦法下,中企往香港或美國等境外交易所上市,須向中證監備案。當局要求備案文件之中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評估審查意見」。 與此同時,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就最新文件《管理試行辦法》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備忘錄明確在發行上市、跨境執法合作、仲介機構監管、資訊交換等領域相關的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式。備忘錄的簽署,將便利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兩地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中證監表示,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

據《辦法》,已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准註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

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惟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中證監發言人表示,對於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股結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另外,當局將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