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呼籲,頻寬超標達最小釋照單位者,應繳回、重新釋出

【財訊快報/記者劉居全報導】NCC即將針對台灣大(3045)併台灣之星、遠傳(4904)合併亞太電(3682)舉行公聽會,今年電信業兩個重大合併案,有關頻寬超標所涉頻率過度集中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爭議是其中最為關鍵的議題。中華電信(2412)董事長謝繼茂今(14)日表示,呼籲主管機關能能重視頻寬超標達最小釋照單位(10MHz)者,應繳回、重新釋出,才能促進頻率的有效運用。謝繼茂指出,相信NCC會依據法尊、居中執法。 謝繼茂表示,自2013年起4G、5G行動寬頻業務的四次競標,皆以「公開拍賣+頻寬上限1/3」的規則來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總標金達3,170億元以上,這個金額超過所有電信業者的實收資本額(約2,500億元),也超過台灣電信服務年營收(約2,800億元),足見頻率絕對是影響行動通信發展與競爭的最關鍵基礎資源。對於合併案涉及頻寬超標問題,不僅關乎頻率資源是否過度集中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同時,法規是否因事後變更及因個案而為不同適用,也考驗頻率拍賣機制的公信力。因此,對於這次合併案頻寬超標議題的處理,中華電信認為「頻寬超標達最小釋照單位(10MHz)者,應繳回、重新釋出,最能促進頻率的有效運用」。

謝繼茂強調,頻寬1/3上限是法規明定,其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國家有限的頻率資源過度集中於單一業者,並為維持市場有效競爭。

相關業者於合併後,頻率資源將獲得大幅增加,以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為例,6GHz以下總頻寬由170MHz增加至270MHz,大幅增加了約六成,而用戶數則由710萬增加為980萬,增加四成左右,台灣大將有比合併前更充裕的頻寬條件來提供服務,用戶服務品質、頻率使用效率皆可獲得提升,業者競爭力也增強,沒有理由再要求主管機關允許其頻寬超標。再者,低頻段電波傳播特性的優勢非其他頻段可替代,影響4G/5G服務競爭甚鉅(行動通訊數據連線品質客訴來自室內因素的占比達70%以上),若允許超標將造成關鍵資源的失衡,在4G、5G都需要低頻段的時候,這低頻10MHz的黃金頻段,將形成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而遠傳與亞太合併案亦存在28GHz頻段超頻160MHz的問題。

謝繼茂強調,台灣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歷四次競標釋出,從2013年起的四次競標,合計付出超過3,170億元高額標金。維持法定1/3上限不僅是維護市場公平、有效競爭的必要作為,政府對於參與競標業者應有的信賴保護。呼籲主管機關應嚴肅正視合併案之頻寬違規超標議題,維護法律的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捍衛國家頻率拍賣機制的公信力。同時盼政府就此次合併案頻寬超標應予嚴肅處理,就超頻達最小釋照單位(10MHz)者應繳回,再依拍賣機制重為分配,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以市場機制為依歸,讓最能發揮效益的業者取得頻率資源,才是最能促進頻率有效運用的方式。

此外,針對有業者宣稱1GHz以下頻率無優勢,超過法定1/3上限不會造成限制競爭不利益,中華電信反駁表示,這個說法與專業不符、也不是事實。業者都知道1GHz以下低頻段為提供全區廣度涵蓋、深層室內涵蓋的關鍵頻段,非其他頻段所能替代;因此,各國主管機關對於1GHz以下低頻段頻率資源的均衡分配都有相關的限制。NCC於2013年競標時就揭示了1GHz頻段以下有傳輸特性優勢,為避免頻率資源集中於少數業者,影響市場競爭,設定1/3上限。

謝繼茂指出,當初訂出釋照規範,合併議題已在考慮中,舊的賽局不能改變規則,新賽局才能使用新的賽局規則,才符合政府信賴原則。

中華電信總經理郭水義則指出,頻譜若有超標,應依法必須繳回,不能就地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