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對投保中心訴請法院解任王勳聖董事職務上訴案,1/29收受駁回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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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中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王勳聖先生董事職務乙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被告)為本公司及王勳聖先生、被上訴人(原告)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7號
4.事實發生日:108/01/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王勳聖先生於本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107年9月19日)之本公司董事職務,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勳聖先生董事職務應予解任,本公司於107年10月17日收受判決書,本公司提出上訴後,於108年1月29日收受駁回上訴之裁定書。
6.處理過程:略。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略。
9.其他應敘明事項: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本案係訴請法院解任王勳聖先生於本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107年9月19日)之本公司董事職務,惟因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4日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故本案判決及裁定並不影響王勳聖先生依本公司107年11月14日股東會決議當選之新任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