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5:2項定義只符合一項 被保險人將很難領到保險理賠

文:李雪雯

對於曾經申請過保險理賠經驗的民眾來說,印象最深刻的應該是:保險公司似乎總是斤斤計較著保單條款上的文字,是否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狀況完全相符?一旦有一項條件不符,就是無法得到保險理賠金。

最近,就有一則「嗅覺機能喪失」的法院判決,法官因為「沒有同時符合保單條款所做的定義,沒有合併發生鼻部缺損」,而判被保險人敗訴。但如果讀者有印象的話,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報導指出,「病患開刀沒住院不賠,保險業者將會被重罰」。

看到這裡,身為保戶的讀者心裡是否有滿滿的疑問?為何同樣是保單條款明訂的定義,但其中一個法院說「不用賠」,另一個監理單位—金管會則說「必須賠」?

對此,同時擔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評議委員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表示,此一法院判決並沒有「條文解釋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完全不適用《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的問題。

他認為這個判決,與另一則新聞的「住院手術」理賠案件不同之處在於:手術會因為醫療科技進步的改善,而讓原本必須經由住院才進行的手術,改由在門診進行即可。

也就是說,過去住院醫療險中只有住院才理賠的手術,不論是評議中心或法院,多半都會站在「同情保戶」的角度,判定保險公司必須對於「沒有住院,但在門診進行的同一手術」而進行理賠。

然而,同樣是屬於醫療理賠的「嗅覺喪失但未鼻部缺損」案例,不論是近期法院判決或評議中心的決議,幾乎都是「不賠」的結果。根據專家的說法,這類案件值得讀者學習到以下2點理賠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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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判決與評議中心決議的差別在於:「公平合理」原則的引用。以法院判決為例,只要法官認為保單條款「沒有疑義」,就是直接看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事故結果,是否符合所有理賠要件?因此,其結果就是一翻兩瞪眼的「全賠」與「全不賠」。

但是,曾經在保險公司擔任理賠部門主管,也曾擔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的陳忠興便強調,評議中心還可以引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第20條的「公平合理」原則,決議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一定金額的「補償」。

當然,葉啟洲與陳忠興也都不忘補充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專門給評議中心「使用」的,而不是給法院法官進行判決之用。因此,評議中心如引用《金保法》第20條的公平合理原則所做的最終的決定,都是寫「補償」,而不是事關保險責任的「賠償」二字。

其次,評議中心的案件,都高度仰賴專業醫療顧問的意見。也就是說,保戶是有可能拿到一定金額的「補償」。據葉啟洲教授看過的類似「嗅覺喪失但無缺損情形」案例,不論是法院判決或評議中心決議,多數都是「保險公司不用賠」的結果。

他特別舉同樣類似狀況的【106年評字第818號】及【106年評字第601號】評議書為例,前者的兩位醫療顧問意見,都表示與殘廢等級表4-1-1的嗅覺喪失定義不符,因此,保險公司不用賠。

但後者的兩位醫療顧問,雖然不認為被保險人狀況完全與理賠定義符合,但有提到符合不可能透過治療而恢復的「神經性嗅覺喪失」。所以,評議中心就認為後者的申請人(被保險人),應該獲得殘廢保險金的「補償」。

此外,葉啟洲也特別指出,早期只能住院進行,但現在門診就可施行的手術(最常見的就是「白內障」手術)案例,評議中心幾乎都會用公平合理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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