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表決權爭議可循司法處理、判決認定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投保中心昨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針對大同(2371)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等情事,認為該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決議通過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大同公司昨晚間上重訊說明,強調大同公司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之措施依法有據。公司重申,關於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之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 大同指出,投保中心擬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起訴裁判解任顯有誤會,公司深表遺憾。但相信司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大同乃正確適用法律,終將還公司與董事長清白。 大同公司表示,大同此次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係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之目的取得本公司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10%部份無表決權,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大同公司根據事實依法認定。 一、台灣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訴書,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群組」多人。 二、大同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在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申報,亦未表明併購之目的。 三、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之目的,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 四、大同重申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不遵法紀始作俑者係前述違法股東及未依法申報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