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訂光洋科條款 禁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程序並完善公司治理精神,宣布將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明訂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長選任或解任,須列入召集議案中、並在開會前7天通知董事,否則最高可處480萬元罰鍰,被視為是「光洋科條款」。

靶材大廠光洋科去年11月5日董事會中,台鋼派透過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馬堅勇、由台鋼董事長王炯棻接任,引發後續一連串經營權糾紛,相關程序問題亦引起市場議論,直至經濟部否決變更董事長登記、今年3月台鋼派董事及獨董請辭後,經營權之爭才正式落幕。

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表示,此次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並非針對特別個案,主要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程序並完善公司治理精神,共研擬2項修正重點,將對外預告60天徵詢外界意見,預計新制最快第三季可上路實施。

金管會此次修正明訂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主要考量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董事進行決策前應有充分資訊和時間評估議案,因此明訂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能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用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其次,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也應由原選任的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基於董事長的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明訂董事長選任、解任均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黃厚銘表示,新法將不溯及以往,上路後若有公司違規經由臨時動議撤換董事長,金管會可依證交法相關規定裁處24~480萬元不等罰鍰。且若相關程序未符合規定,公司即使逕行撤換董事長,經濟部原則上也不會准許公司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