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民事求償二審判決

日 期:2020年06月01日

公司名稱:邦泰 (8935)

主 旨:補充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民事求償二審判決

發言人:洪敬程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監事、前經理人及會計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6/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年7月,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針對民國95年邦泰前董事長未經董事會討

論通過,違法私自投資蘇州尚邦光電公司乙案等事,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

,總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訴請本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7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投保中心敗訴,駁回投保中心求償

主張;投保中心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

於5月27日宣判,改判包括本公司、前董監事8人(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此

法人負責人已非原負責人)、歷任簽證會計師3人及前經理人3人(目前均不在公

司任職),共計15位求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責任。根據6月1日所收到判

決書,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依不同對象分自105年7月及8月按年

利率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其中邦泰公司、紀○○、許○○、莊○○、莊○○、

朱○○、呂○○、登財投資公司等8人,需負100%連帶賠償責任;午○創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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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電化公司、徐○○、字○○等4人,需負50%連帶賠償責任;嚴○○、?○○

、林○○等3人,需負20%連帶賠償責任。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二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一審為投保敗訴,現為二審判決,仍可上

訴三審,在定讞前對公司財務業務暫無影響,對財報影響將再與會計師詳細討論。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經與律師討論後,將於期限前聲請上訴,以維護公司最

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