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穎崴更正-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誤植)

日 期:2022年05月11日

公司名稱:穎崴 (6515)

主 旨:更正-穎崴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誤植)

發言人:李振昆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額為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員工可既得股份數量採分年結算,各年度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實際可既得股份比例為: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1年最高既得比例為30%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2年最高既得比例為30%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3年最高既得比例為40%

並以A.個人工作績效及B.營運績效之評估指標達成程度,依權重加權計算:

A.個人工作績效(指標權重:20%)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日前4季度個人工作績效評核分數至少2季度達「B」以上。

B.營運績效:以基本每股盈餘為營運績效標準(指標權重:80%)

(a).各該任職屆滿日前一年度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基本每股盈餘

<10元/股,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60%。

(b)各該任職屆滿日前一年度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基本每股盈餘為

10元~15元/股,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70%。

(c)各該任職屆滿日前一年度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基本每股盈餘為

15元~20元/股,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80%。

(d)各該任職屆滿日前一年度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基本每股盈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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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25元/股,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90%。

(e)各該任職屆滿日前一年度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基本每股盈餘為

25元~30元/股,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10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

收回並辦理註銷。

(3)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定義為「股票撥付日 」。

(4) 上述時間日期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個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另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

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

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2)單一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留任公司培養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全力以赴共同達成公司

營運目標,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權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1年5月10日收盤價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最大金額約為新臺幣166,250仟元,

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11年至114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0,408仟元、76,198仟元、

36,714仟元、12,930仟元,若以上述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共約新臺幣4.83元。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金額亦等比例

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500,000股,佔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總股數之比率為

1.46%,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34,265,000股計算,

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民國111年至114年分別為1.18元、2.22元、1.06元及

0.37元,對本公司基本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金額亦等

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3)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

一併交付信託。未符合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

公積現金(股票) 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保管,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

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

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

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行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信託保管方式辦理,有關發行條件及

辦法嗣後如因應法令、主管機關之要求須增修前列與下附件相關條件內容或客觀

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