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瑞智董事會決議第九次買回瑞智股份

日 期:2021年11月03日

公司名稱:瑞智 (4532)

主 旨:瑞智董事會決議第九次買回瑞智股份

發言人:柯志成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0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096,377,44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11/04~111/01/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20~28.2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4/22 ~ 109/04/22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有效資金運用、故未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五案

案由:本公司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敬請 審議。

說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之規定,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A.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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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C.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096,378仟元整。

D.預定買回之期間及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共計5,000,000股,並於110年11月4日至111年1

月3日執行完畢。

E.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13.20元至28.20元之間,但本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F.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G.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903%。

H.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20,000股。

I.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109/4/22-109/4/22買回20,000股。

J.已申報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有效資金運用,故未全數買回。

K.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七,

第55頁)。

3.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八,第56-58

頁)。

4.上述買回計畫,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擬由董事會出具買回公

司股份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九,第59頁)。

5.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會報告。

6.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敬請 審議。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消除股份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子公司依公司法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十一規定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1.員工得認股數以職位職等及考績為認股基準,若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則另行調整,一切認

股基準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各次轉讓作業之股數、價格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

定。

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若再不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訂

定及公布之。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或依據本公司章程

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

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

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於民國110年11月03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0年11月3日第十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990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675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認為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

造成現金流出,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