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森寶向關係人購買新北市林口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批

日 期:2021年05月12日

公司名稱:森寶 (3489)

主 旨:森寶向關係人購買新北市林口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批

發言人:莊義芳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新北市林口區菁埔段新寮小段82-14地號持分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453地號持分

2.事實發生日:110/5/12~110/5/1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新北市林口區菁埔段新寮小段82-14地號持分

交易數量:1,393.9平方公尺、交易總金額:新台幣34,437,000元。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453地號持分

交易數量:293.64平方公尺、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5,215,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新北市林口區菁埔段新寮小段82-14地號持分

交易對象為簡君哲先生

與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453地號持分

交易對象為簡君如女士

與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因與關係人間已建立良好之溝通管

道,土地取得之時效性較佳,故選定與前述關係人進行交易。

2.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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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君哲先生於104年09月25日以新台幣22,578,000元價款,分別向

非關係人蘇君及簡文潔先生取得新北市林口區菁埔段新寮小段82-14

地號持分計696.95平方公尺及696.95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簡文潔先生

為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且與簡君哲先生為四親等親屬。

(2)簡君如女士於104年09月25日以新台幣925,830元價款,向簡文潔

先生取得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453地號持分計293.64平方

公尺之所有權。簡文潔先生為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且與簡君如女士

為四親等親屬。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及付款條件:依合約規定。

(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參考市場行情,以議價方式進行。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分別為:

1. 新北市林口區菁埔段新寮小段82-14地號持分計1393.9平方公尺,

估價金額為新台幣36,158,993元。

2.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453地號持分計293.63平方公尺,

估價金額為新台幣15,975,962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蔡明航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09)北市估字第000285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營建案辦理容積移轉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0年05月12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0年05月12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