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正誠美材對重要子公司昆山之奇美公司持股降低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

日 期:2019年12月03日

公司名稱:誠美材 (4960)

主 旨:更正誠美材對重要子公司昆山之奇美公司持股降低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

發言人:陳文進

說 明:

1.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

公司名稱: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發生緣由(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或喪失控制力):持股比例降低

3.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式(請分別列示各次發生日期、發生原因、方式、降低持

股比例、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參與本次昆山之奇美公司現金增資案

(2)原股東浙江任遠公司已於108/10/14增資人民幣2億元並完成工商登記變更

(3)108/10/24董事會通過引進弘灣資本增資不超過人民幣8億元,截至目前尚未簽署

增資協議

(4)108/11/27董事會通過引進合肥北城貳號光電產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增資

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截至目前尚未簽署增資協議

持股比例: 49.49%至29.57%

每單位價格:1:1

4.喪失控制力之方式(請列示發生日期、發生原因及方式):持股降低致喪失控制力

5.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特定對象(請分別列示各次交易對象):不適用

6.與交易對象之關係(請分別列示各次交易對象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處分利益(或損失)(請分別列示各次處分損益)(若無處分損益請填寫不適用):不適用

8.迄目前為止(含本次交易),對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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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公司累積降低持股比例:約19.92%

9.迄目前為止(含本次交易),對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

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公司持股比例:約29.57%

10.獨立專家姓名及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

外部獨立法律專家中新法律事務所田俊賢律師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認為價格合理

11.獨立專家姓名及其就降低持股或喪失控制力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

外部獨立法律專家中新法律事務所田俊賢律師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認為對股東權益

無影響

12.是否影響母公司繼續上市:否

13.審計委員會決議日期:108/11/27

14.審計委員會決議內容:本案通過

15.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1/27

16.董事會決議內容:本案通過

1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臺灣證券交易所108年12月3日臺證上一字第1081805693號指示辦理更正。

(2)本公司108年10月24日董事會決議引進泓灣資本增資案,因該增資案目前協商

進度尚有停滯,待進一步的事證或具體提案後,再行討論,並另行公告之。

(3)實際持股比例將於實際增資協議簽訂後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