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已就民事更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日 期:2019年11月01日

公司名稱:元大金 (2885)

主 旨: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已就民事更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發言人:翁健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即被告) :元大證券(韓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Won-IL Suh等4人(即集體訴訟之選定當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首爾高等法院(即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8LA21027

4.事實發生日:108/11/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1254人前以元大證券(韓國)等人為被告,主張渠

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

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等應賠償492,565,000,000韓圜。前經韓

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30日及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於106年8月4日均程序駁

回在案,惟原告上訴後,韓國大法院於107年7月5日判決廢棄原二審判決,發回首

爾高等法院,要求就本件集體訴訟之相關要件重新審議。嗣首爾高等法院於108年

10月28日判決廢棄原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集體訴訟之相關形式要件

,即共同性及效率性等已具備,所以許可本件集體訴訟的程序申請。

6.處理過程:元大證券(韓國)於今日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

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更一審判決結果業於108年10月28日公告在案。

2.本判決並非指元大證券(韓國)須賠償投資人,僅係許可集體訴訟的程序申請。

元大證券(韓國)上訴後,如未來韓國大法院仍維持許可集體訴訟,本案始進入實質

審理程序,屆時將由法院判斷元大證券(韓國)是否須負賠償責任及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