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大同(2371)公告法院裁定駁回欣同公司提出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法院裁定駁回欣同公司提出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欣同公司〞)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66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今日收到委任律師轉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裁定日期109年2月27日),

就欣同公司原於108年11月22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聲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因管轄錯誤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定駁回。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裁定理由概因「聲請人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既未釋明本件聲請必要性,

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其釋明之欠缺,亦不能以

供擔保替代,其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6.處理過程:

已委請律師具狀答辯,成功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由法院裁定之理由,可凸顯此假處分聲請之不合理性:

a.聲請人對公司董事諸多指摘,與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欲防免之重大損害或

急迫危險並無必然關聯。

b.聲請人指摘,若不停止公司董事職權,將做出許多有損股東權益之決議,但未說明

何議案或決定有嚴重損害,自難認聲請人就重大難以回復損害提出釋明。

c.大同近日董事任期即將屆滿改選,聲請人此際提出本件申請,尚難以此謂聲請人

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本公司深感遺憾! 欣同公司除了聲請此假處分外,還以相同事由,先後對本公司及

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提出多件訴訟,干擾公司正常經營,亦浪費許多司法資源。

本公司仍將持續與委任律師研議,依法逐一抗辯,以維護本公司董事清譽及保障所有

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