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另上櫃股票轉上市者,上市日前本基金所持有之該股票至出售前仍得併入前述比例。
(二)投資於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一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