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已上市、上櫃現金增資股票、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及未上市公司債(包括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原則上,本基金自終止上市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資本額達新臺幣陸拾億元(含本數)以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且投資上市、上櫃股票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況,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