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NB類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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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更新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全球具 ESG 投資概念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具 ESG 投資概念之高收益債券」係指該債券之發 行人或保證人(皆含其集團母公司)為 JPM ESG 全球高收益企業債券指數 (J.P.Morgan ESG Global High Yield Corporate Index)之指數成分債券之發行人 或保證人(皆含其集團母公司)。如因前揭指數成分債券調整或指數成分債券之 發行人或保證人所屬集團組織變動,致違反本目投資比例限制時,經理公司 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之投資比例限 制。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 (4) 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 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但如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 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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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喬治華盛頓大學)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經歷:宏利投信 固定收益部 基金經理 (2010/04迄今) 宏利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2015.04.30至今)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基金基金經理人(2013.08.01至今)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2010.09.29至今) 大眾商業銀行金融市場處交易室襄理(2008.09.082010.04.15) ING安泰人壽證券投資部高級專員(2006.08.18200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