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網股》亞太電智財及商業法院判決主文出爐 財務業務影響待評估
【時報-台北電】亞太電(3682)今日發出重訊,公告公司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主文。重訊指出,訴訟發生原委如下:
原告為亞太電股東李映怡,被告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於111年5月23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寄送之起訴狀,先位之訴聲明為:「一、確認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通過之『討論事項(一)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決議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之訴聲明為:「一、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通過之『討論事項(一)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決議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處理過程如下: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亞太電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決議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亞太電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評估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並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編輯:李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