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永崴投控代子公司富威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3年09月19日

公司名稱:永崴投控 (3712)

主 旨:代子公司富威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駱筱青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9/1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8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8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第二點之規定:

(一)未上市(櫃) 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15.06元為參考價格。

(二)興櫃股票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1)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B.私募定價成數: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

前述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情況、未來展望,再加

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策略所需,故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的長期合作關係,故將依據公

司法、證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

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發展需求,於適當時機 辦理私募案,亦將有效提高本公

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

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

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並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計畫,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私募金額、

增資基準日、計劃項目、預計進度、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未來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修正或因客觀環境、市場條件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112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2)為配合辦理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提請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本私募案,並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商議、簽署及交付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

契約或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