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往歐盟之外國原產地鋼鐵產品 應檢附加工證明報關出口

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採行防衛措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為利業者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加工(未實質轉型)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國貿局之前曾公告非屬我國產製之三二二項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關出口。歐盟上(六)月卅日公布鋼鐵產品防衛措施複查結果,自七月一日起我國前獲配國家額度之第八類「不銹鋼熱軋鋼板捲及條」鋼鐵產品修正為全球配額逐季管理方式。

為協助業者因應此項調整措施,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申請書、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另應注意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加工證明書簽發後卅日內申請補結案。

此外,國貿局同步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該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