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KY: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侯尊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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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富驛-KY-公告本公司訴訟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侯尊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相對人:侯尊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7/07/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抗告人(即本公司,下同)因與相對人(即侯尊中,下同)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20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46號裁定廢棄並駁回侯尊中聲請後,侯尊中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6號裁定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作出裁定。
6.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就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208號裁定命侯尊中以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本公司不得妨礙侯尊中行使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職權等,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侯尊中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聲請駁回。
該裁定主要內容如下:
(1)法人股東富麗華公司召集本公司106年9月15日股東臨時會符合本公司章程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是該次股東臨時會選出第4屆董事,再由第4屆董事決議指定侯嘉禎為本公司在臺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侯嘉禎之代理權無欠缺,其代表本公司任本件抗告程序法定代理人及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行為合法。
(2)本件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於臺灣高等法院時,本公司早已於106年9月15日合法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同日再由第4屆新改選之董事召開董事會,決議推選鍾聲揚為董事長,以及任命葉威禮取代侯尊中為總經哩,現本公司既已合法召集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總經理,則侯尊中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聲請已失其保全目的,顯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照法院裁定意旨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