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歷時近4年,彰銀勞資再簽團體協約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彰銀 (2801) 因應勞動政策及法令修改等變動,自2014年8月起與彰銀工會代表重啟「團體協約」協商對話,歷時近4年終拍板定案,雙方昨(14)日簽訂團體協約,距離2005年3月15日首次簽訂團體協約已歷經13年,除落實勞資雙贏、並邁向新里程碑。

彰銀表示,此次團體協約簽訂的最大宗旨,在於將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明確化,以健全銀行業務發展及推動勞雇間的互相尊重。協約內容係經勞資雙方代表充分討論,參酌勞工相關法令、金融同業團體協約版本後訂定。

彰銀指出,此次簽訂的團體協約中,許多條文優於現行法令,如每年事假14日、家庭照顧假7日及病假30日;員工因兵役或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將給予撫卹金,以照顧遺屬;為鼓勵員工參與公益,增訂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需要給假等。

此外,為增進勞資關係和諧,人事評議委員會保留1席委員,由工會推派代表參與。彰銀表示,團體協約的簽訂充分展現勞資雙方齊心協力,致力於保障員工權益、穩固和諧勞資關係的決心,未來將上下一心、持續提升經營績效,共謀企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