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壹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0萬股,107~110年可能費用化金額約13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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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零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7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25%。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25%。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25%。
獲配後任職屆滿4年:獲配股數之25%。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對於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700,000股,無償發行。以本公司107年4月24日普通股每股收盤價19.15為基礎計算,依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7年、108年、109年及110年之估算,每年均為新台幣3,351,25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22,680,375股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07年、108年、109年及110年之估算,每年均為0.03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決權,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現金股息、股票股利、減資、資本公積現金(股票)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2)保密規定: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情形,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4)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6)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