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與天津羅昇纏訟5年,上銀收回全部貨款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上銀 (2049) 與天津羅昇官司纏訟5年,從2014年12月22日天津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銀勝訴,天津羅昇應支付上銀貨款759.6萬美元及支付遲延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利率1.5倍計算)以來,到本周法院已對天津羅昇所提異議全部駁回。上銀指出,至3月7日為止,已收回全部貨款,後續還可收回延遲利息,可說大獲全勝。

上銀表示,從1999年至2013年3月25日,上銀與天津羅昇有將近15年的代理商關係,雖然天津同時代理三個品牌,但上銀的產品一直是天津羅昇的獲利主力,上銀產品的銷售額也占其營業額的一半以上,主要是上銀提供產品的同時,也經常派遣業務、製造及研發人員協助其教育訓練,並拓展業務提供售前及售後服務。

訴訟的起端主要因2007年9月天津羅昇負責銷售上銀產品的經理離職創業,成為天津羅昇的二級經銷商,天津羅昇對該下線提告,一年後訴訟局面無法改善,而影響上銀業績推廣,上銀只好開始供貨給此新的經銷商。

天津羅昇開始拒付上銀貨款,上銀於2013年11月7日對天津羅昇提起貨款及遲延利息債權請求民事訴訟。2014年12月22日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上銀勝訴(一審),天津羅昇應支付上銀貨款759.6萬美元及支付遲延利息,並駁回天津羅昇全部反訴請求。天津羅昇於2015年1月7日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隔年獲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定,駁回天津羅昇上訴,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6年8月8日上銀收到天津羅昇支付美金49萬元,之後天津羅昇皆未提出具體付款方法與計劃,上銀於是向天津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天津高院也針對已扣押天津羅昇存款人民幣5,500萬予以強制執行,並撥轉天津羅昇應付上銀貨款及逾期罰息人民幣5,580萬元與2017年4月10日人民幣655萬元。雖然天津羅昇2017年又向天津高院提出執行裁定異議,本周法院已對天津羅昇公司所提異議全部駁回,因此,上銀後續尚可收取罰息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