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電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遭處100萬元罰鍰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184)大豐電-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公司科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乙事

1.事實發生日:106/11/01
2.發生緣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6年11月1日第1356次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板橋區及土城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以低價利誘方式阻礙新進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且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本案發生之際,即與公平會進行溝通並提出說明。
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10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待本公司收到公平會正式函文後,再研議處理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平會決議科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