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違反證交法,遭處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9月21日

二、受裁罰對象: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14,下稱龍邦公司)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龍邦公司之子公司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15日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個別契約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損失上限,惟龍邦公司遲至106年8月18日始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3條第1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